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该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