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相关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划分,但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