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