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便捷、高效、优质、科学的热线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热线工作机制,推进热线工作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强热线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开发应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热线工作的管理、协调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热线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热线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诉求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热线诉求办理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热线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