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保障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县乡村三级快递节点建设。支持各地建立完善县级寄递配送中心,优化提升乡镇寄递服务场所,建设维护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村邮站等,因地制宜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