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