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经济功能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