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