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