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落实专门保洁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