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