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