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具体职数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