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

居民委员会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业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益事业,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条件,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

居民委员会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业,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