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查处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