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及时改正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