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三章 公平竞争行为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网络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三)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