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消防工作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及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协调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承担火灾扑救和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等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行业、本系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隐患,指导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