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