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四川省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