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协作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力度,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