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