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