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