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