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