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八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单独设立婚前医学检查门诊,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