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进行劝阻、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