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产业创新相互融合。

本市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形成贯穿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