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八章 知识产权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产业创新相互融合。本市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形成贯穿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