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惩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货运、邮政、快递、仓储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发现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检查和登记的,不得提供运输、寄递服务;执行禁寄物品名录制度,实行安全查验,发现禁寄物品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