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本级河道管理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涉及河道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符合河道管理保护规划,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