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报告派出机关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