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制定配套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