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