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特殊困难人员法律援助服务等问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