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