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