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