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建议提起人还应当写明真实准确的联系信息。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