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