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