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建议书、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