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完善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