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