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的,由城镇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