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