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城镇饮用水安全。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