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拒不整改的;(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