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建设工程、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认会破坏气候资源,导致气候灾害的,应当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