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二)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统计、鉴定及重点项目雷电防护的评估、论证工作;

(三)负责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