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