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京津冀一卡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和配套措施,汇集民生服务事项,推进跨区域业务协同,统一应用场景,拓展应用领域和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