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