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阻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造成其他单位、个人损失的,由起火方予以赔偿;起火方无责任或者无力赔偿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