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二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